43 下列何者不是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互通書信的法定原因?
(A)有事證足認其湮滅證據
(B)有事證足認其偽造證據
(C)有事證足認其勾串共犯或證人
(D)有事證足認被告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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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8), D(129), E(0) #3525003

詳解 (共 5 筆)

#6619934
43 下列何者不是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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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7127
羈押禁見可能的原因一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 湮滅證據或偽造證據.....
絕對不可能是防止被告逃亡因為被告已經被羈押在看守所了要逃也沒辦法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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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403
這是一道關於《刑事訴訟法》中被告與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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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57
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1.偵查,不公開之。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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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483

「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都可以限制律師與羈押中的被告互通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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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7767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34-1條 2.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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