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
(A)一審法院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被告因與告訴人吵架,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法院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B)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 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C)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選擇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證人明確表明被告在場會妨礙其自由陳述,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得命被告暫時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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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2), C(26), D(6), E(0) #3506028
統計: A(39), B(92), C(26), D(6), E(0) #3506028
詳解 (共 1 筆)
#7091984
其實刑事訴訟法早就預料到這種突發狀況。第305條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換句話說,被告審判時到庭但是保持沉默、不發一語,或是被告在審判開庭到一半自行落跑,並不會影響程序進行。法官一樣可以繼續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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