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具結 後製作偵訊筆錄。審判中,甲的辯護人主張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所提出之下列主張,何者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
(A)檢察官偵訊乙時,依法不得錄音,故偵訊程序違法
(B)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C)偵訊筆錄係由訊問之檢察官自行製作,非由書記官製作
(D)偵訊筆錄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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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0), C(14), D(18), E(0) #3506033

詳解 (共 2 筆)

#7334970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關於檢察官偵訊證人乙的筆錄證據能力,應採認的主張為: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詳細說明如下:
* **關於錄音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3]。同法第100條之2則規定,此項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4]。然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 [2][5]。因此,主張檢察官偵訊乙時不得錄音,或因未錄音而偵訊程序違法,均非最高法院實務所採。


* **關於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雖然檢察官訊問證人時無強制錄音錄影之明文,但若有錄音錄影,且筆錄所載內容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者,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之規定,排除該不符部分之證據能力 。此乃為確保筆錄之公信力及陳述之真實性。
* **關於筆錄製作主體**:偵訊筆錄通常由書記官製作,但檢察官自行製作筆錄並非當然導致程序違法或筆錄無證據能力。相關法規並未明文禁止檢察官自行製作筆錄,重點在於筆錄內容是否真實反映證人陳述。

* **關於筆錄未逐字記錄**:偵訊筆錄旨在記載訊問之要旨,並非要求逐字記錄。若筆錄內容與錄音內容不符,則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但並非因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綜合以上資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的主張為「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此時筆錄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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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是針對偵訊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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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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