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9 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並經依法調取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 甲、乙、丁均經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甲、乙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均否認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 之證述係屬實在,丁則抗辯甲、乙於警詢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B)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故法院不違背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憑甲、乙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即據以認定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之犯罪事 實,採證合法
(C)證人即甲之友人戊於審判中具結後證述,甲曾向戊表示其係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等情,具有 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D)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 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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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個考試題目涉及到刑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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