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9 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 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 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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