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 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 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57), C(57), D(85), E(0) #3506046
統計: A(18), B(57), C(57), D(85), E(0) #3506046
詳解 (共 1 筆)
#7295661
刑訴376
I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
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II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
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