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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8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B)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C)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D)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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