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B)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C)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D)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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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44), C(6), D(2), E(0) #3506051
統計: A(31), B(144), C(6), D(2), E(0) #3506051
詳解 (共 2 筆)
#6588671
正確答案是: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理由說明:
雖然法官與一般公民一樣,享有憲法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但基於其職務的特殊性(須保持中立、公正、超然),仍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的一定限制,特別是關於政治活動與選舉參與。
選項解析: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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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但法官作為司法官,職業特性要求其保持政治中立與社會觀感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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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對集會結社活動仍受到法律與倫理上的適度限制,例如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不得從事選舉相關行為。
(B) 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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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
法官應避免參與可能引起政治偏頗之活動,包含政黨、政治性團體、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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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無黨籍候選人,仍屬政治活動範疇,法官不得為其募款或公開助選。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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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學校友會是屬於非政治性質的社會性結社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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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加入校友會,除非該團體涉及政治性或與其審理職務有利害關係。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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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流浪動物協會為公益性、非政治性社團,法官得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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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未涉入政治活動或妨礙法官職責中立性,並無違反倫理規範。
結論:
唯一正確且明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是: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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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010
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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