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 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B)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 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C)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 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D)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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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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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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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6 條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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