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9326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0 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 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
(B)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C)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
(D)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1.檢察官就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