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要鑑定一名疑似資優生的身心障礙學生,我們常會因應其障礙部分的表現進行必要
之評量調整,哪一項是目前較不建議採用的方式?
(A) 延長評量時間
(B) 提供必要之輔助學習器材
(C) 改變評量環境
(D) 調降評量標準
新
聞
稿
專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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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 C(8), D(671), E(0) #3245236
統計: A(13), B(2), C(8), D(671), E(0) #3245236
詳解 (共 1 筆)
#6126454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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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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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其程序、期程、評量項目及工具之調整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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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或召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臨時會。
三、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調整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或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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