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
(A)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B)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所得稅法規定
(C)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D)甲未經核准擅自於河川採取土石,違反刑法竊盜公有財產及水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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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469), C(190), D(124), E(0) #378202

詳解 (共 7 筆)

#1563459

(B)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所得稅法規定

前段:公司漏報稅款為一行為

後段: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為一行為,例如該公司負責人未依法扣繳辦公室租金

二行為分別依法處罰(前段:所得稅法第 110 條; 後段:所得稅法第 114 條)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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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169
a不是兩個行為嗎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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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709

(C) 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這題可能要新增C選項

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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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924

A選項應究其案例事實,並參考最高行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行為人並未改變建築結構,僅有一個未經許可而將建物變更而使用的行為(如擺放電子遊戲機台盈利),但卻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故為法律上意義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依行政罰法24條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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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12
你今天欠稅30000元,政府不但叫你要交稅,而且還因為你遲交而衍生罰鍰,
你會不會告政府?XD
這號釋字分兩個部分,前半是說政府是可以叫你交欠稅所生的罰款,同時你還是要交所欠稅額,這是題目考的部分。
後半是說欠稅不交也有很多情形阿,怎麼你一定是被罰一倍/三倍?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請修正法條吧。
再不懂 去跟這個對照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14
有沒有看到第一款的罰款倍數多了"以下"兩個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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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1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14
有沒有發現第一款的罰款倍率都多了"以下"二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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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73
我想這題是因為,公司有申報營所稅,雖然被查獲漏稅,但不屬刑事名的故意,所以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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