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向乙警察分局申請於10月10日上午舉行從臺北火車站至國父紀念館之遊行活動,乙審查後,不得為下列那種行政行為?
(A)對甲之申請不予許可
(B)要求甲之遊行時間改為10月10日下午三點以後
(C)要求甲繳交500萬元之保證金,以利事後街道之清潔工作
(D)要求甲之遊行路線應避開忠孝東路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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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184), C(3684), D(43), E(0) #378203

詳解 (共 2 筆)

#612207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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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中華民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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