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試問下列諸案例情形,何者於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不負有通報義務?
(A)醫師診治某兒童大腿骨折傷害時,得知該傷害係該童父親體罰所致
(B)心理諮商師輔導某男婚姻問題時,獲知該男之配偶每日對之辱罵,致令其畏縮,隨時處於精神緊繃狀態
(C)教授課後於校外巧遇學生相互聊天時,得知該生之父親在家常有酗酒鬧事問題,致其母子飽受身心威脅
(D)警員獲報處理深夜某戶夫妻爭吵擾鄰事宜時,發現該戶女主人臉上有瘀青痕跡
統計: A(65), B(540), C(2430), D(180), E(0) #570457
詳解 (共 10 筆)
根據家暴法第五十條;課後應該不算是"執行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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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
依104.01.23修法後答案仍為C
請參照修法當時之立法理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104.01.23)
一、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一項增列責任通報人員於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時應注意有無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因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不宜採強制通報,且現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內容已納入提醒責任通報人員注意有無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爰列於原條文第三項交由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專業評估。
三、為進行訪視調查需要,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於第四項增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受請求協助對象之規定。
只能說老師也太現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