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逕自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
(A)勞工甲竊取工廠貴重金屬材料變賣圖利
(B)財務長乙因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而被宣告有期徒刑 7 年確定
(C)服務員丙不滿經理管理風格的偏頗而拳腳相向
(D)女工丁懷孕 4 個月流產而獲產假,惟產假期間被查獲過去 1 個月不假未到工長達 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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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2), C(350), D(2702), E(2) #570458

詳解 (共 7 筆)

#3063038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要解雇你 應該在你放假前就給你解雇 而不是你都已經在放假了才說要解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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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497
D是12條的例外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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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7
勞基法12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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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6
性平法15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
(共 2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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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061

所以這題其實雇主是可以終止契約的

只是要等到女員工放完假回來才能終止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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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1
12條第二項 to章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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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80
C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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