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逕自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
(A)勞工甲竊取工廠貴重金屬材料變賣圖利
(B)財務長乙因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而被宣告有期徒刑 7 年確定
(C)服務員丙不滿經理管理風格的偏頗而拳腳相向
(D)女工丁懷孕 4 個月流產而獲產假,惟產假期間被查獲過去 1 個月不假未到工長達 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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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70), C(1226), D(7811), E(0) #570258

詳解 (共 10 筆)

#821622
(D)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補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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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39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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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297

樓上:
產假,應該為「四個禮拜」才是  
(因為
成功生產~~~~~~~~~~~~~~~~~~產假八個禮拜
懷孕超過三個月,而流產~~~~~~~~產假四個禮拜;
懷孕超過2月,未滿三月,而流產~~~產假一個禮拜;
懷孕未滿2月,而流產~~~~~~~~~~產假五天
~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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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68
D依第12條規定可解雇,但是還須考量第13條所規定的不得解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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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783
這題其實出的很奸詐,首先懷孕四個月流產算...
(共 3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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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58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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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589
一樣在勞基法第12條,不過是第一項第二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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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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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225
 這一題的答案也是不對的, (D)女工...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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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524
D選項 當婦女一回來工作崗位,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嗎?一復職立刻fire 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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