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關於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法明文規範罕見疾病之疾病盛行率為萬分之一以下
(B)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應辦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C)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D)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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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9), B(395), C(464), D(166), E(0) #3197611
統計: A(2389), B(395), C(464), D(166), E(0) #3197611
詳解 (共 7 筆)
#6168519
關於A選項,分享一個我認為更直觀的法條: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條 第1項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條 第1項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1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疾病盛行率,指中央主管機關參照醫事人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告之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資料所計算之年盛行率。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疾病盛行率,指中央主管機關參照醫事人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告之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資料所計算之年盛行率。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1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情況特殊,指疾病盛行率難以推算,或已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而其診斷治療所需之方法、藥物、特殊營養食品,取得確有困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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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法明文規範罕見疾病之疾病盛行率為萬分之一以下
依照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疾病盛行率難以推算,或已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但其藥物或特殊營養食品取得確有困難者,還是屬於罕見疾病,因此法條並無明文規定罕見疾病之疾病盛行率為萬分之一以下
(B) 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應辦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B) 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應辦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第1項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
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C)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C)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D)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D)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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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解釋不當之處,敬請指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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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836
罕見疾病審議認定原則
一、為審議認定罕見疾病時之參考及協助促成共識,特訂定本原則。
二、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討論並予以審議認定:
(一)罕見性:以疾病之盛行率萬分之一以下。 (不只這個條件喔)
(二)疾病嚴重度:罹病時間長且嚴重威脅病人生命,倘未獲妥善治療及照顧,
二、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討論並予以審議認定:
(一)罕見性:以疾病之盛行率萬分之一以下。 (不只這個條件喔)
(二)疾病嚴重度:罹病時間長且嚴重威脅病人生命,倘未獲妥善治療及照顧,
最嚴重將造成病人失能或致死。
(三)診斷、治療之困難性。
(四)遺傳因素與疾病之關聯性。
(五)遺傳諮詢有利於疾病防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認定為罕見疾病:
1.人為外在因素所造成之疾病或傷害,如重大交通事故、
(三)診斷、治療之困難性。
(四)遺傳因素與疾病之關聯性。
(五)遺傳諮詢有利於疾病防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認定為罕見疾病:
1.人為外在因素所造成之疾病或傷害,如重大交通事故、
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等。
2.後天因素所引起之疾病或傷害,如傳染性疾病、
2.後天因素所引起之疾病或傷害,如傳染性疾病、
後天免疫性疾病及其所引起之相關疾病等。
3.癌症及其所引起之相關疾病等。
3.癌症及其所引起之相關疾病等。
(七)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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