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司法警察官甲率同數名司法警察前往乙之住所,向乙問道:「我們可否進去看看?」乙遂表示同意。甲將乙同意之意旨記明於搜索筆錄中,並由乙於筆錄上簽名。進入後,司法警察於發現大麻及販賣工具,並予以扣押。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之行為不合法。為確實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不得僅因獲有同意便進行搜索,否則極容易產生偵查機關濫用同意搜索,恣意侵害人民權益之流弊
(B)司法警察官員之搜索是否合法,取決於乙的同意是否出於自願,而同意是否出於自願,學說及實務上多認為應綜合當時所有的情狀而為判斷
(C)搜索筆錄上既已有乙同意搜索之記載,並經乙簽名,視為該搜索經乙之自願同意,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大麻及販賣工具自有證據能力
(D)司法警察官甲進行搜索後三日內應向檢察官及法院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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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07), C(73), D(19), E(0) #339304

詳解 (共 9 筆)

#810285
ABC 警察可能合法可能不合法。不得以受搜索人形式上同意推定其為自願性,題意未言明有無出示證件,有無告知來意使乙明知,若乙嘴上勉強同意,實則困惑其來意,則難謂合法之同意搜索。記明筆錄亦非為判斷合法性之唯一依據(不是事前有筆錄有簽名就叫自願同意或合法)。
D 131III之事後審查未及於130附帶搜索及131-1同意搜索。有認為立法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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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90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得於三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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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17
131III只規定到131I和II,而沒有130和131-1。法無明文規定同意搜索須適用往上層報的事後審查,故學者多認為是立法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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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44
請問D應該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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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212

D還是錯,他寫的是進行搜索(同題幹的同意搜索),不是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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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22
原來是這樣....這樣也可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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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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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433

現在D選項是不是也正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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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04
D....為什麼錯婀?

有同學可以說名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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