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警察據報獲悉某KTV有人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查緝果然發現甲等所在包廂果有疑似K他命粉末,然甲等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警察乃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可以逕自實施偵訊聲押
(B)警察可以逕自採取指紋比對
(C)警察可以逕自插管取尿送驗
(D)警察可以逕自採取血液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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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57), C(31), D(5), E(0) #339310

詳解 (共 2 筆)

#4841756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的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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