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公訴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下列何種合法上訴情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A)僅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或其他上訴權人並未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B)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C)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亦提起上訴
(D)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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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762), C(147), D(87), E(0) #339320

詳解 (共 4 筆)

#1125218
370的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只有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時才有適用餘地。若有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則無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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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60

§370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效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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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332

(A)僅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或其他上訴權人並未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X;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法院得判更重之刑)
(B)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O)
(C)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亦提起上訴(X;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法院得判更重之刑)
(D)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X;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法院得判更重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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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26
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要"合法",才無370適用.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等同未成功上訴,仍有370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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