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警察深夜於特定路段進行盤查,發現一輛由甲所駕駛之車滿是酒氣。警察對甲進行酒精濃度的吹氣試驗,發現甲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便以醉態駕駛罪現行犯將甲逮捕,並將車上乘客乙丙丁一併帶回警局。下列處分何者合法?
(A)警察不顧甲的抗議,採取其指紋
(B)警察不顧乙之抗議,予以照相
(C)警察不顧丙之抗議,要求其解尿做酒精濃度測試
(D)警察不顧丁之抗議,要求其吐氣做酒精濃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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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91), C(39), D(236), E(0) #339309

詳解 (共 6 筆)

#897143
第 205-2 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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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22
205-2規定了廣義司法警察唯一一條可自行決定發動的強制處分,BCD後面的處分均包含在內。惟,205-2前提在「合法拘捕」,故僅A符合現行犯,其拘捕合法,拘捕BCD均違法,其後強制處分當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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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268

酒駕者是甲  非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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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9080
(A)警察不顧甲的抗議,採取其指紋(O)
(B)警察不顧乙之抗議,予以照相(X;乙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C)警察不顧丙之抗議,要求其解尿做酒精濃度測試(X;丙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D)警察不顧丁之抗議,要求其吐氣做酒精濃度測試(X;丁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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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815

205之2拘捕強制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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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3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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