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安置中的兒童與少年如果有必要繼續安置,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但安置以多久為限?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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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9), B(2726), C(127), D(122), E(0) #1856339

詳解 (共 5 筆)

#3131061

第57條(緊急安置及延長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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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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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3天安置3月延長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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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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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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