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兩人為原則
(B)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二十日前敘明理由及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C)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D)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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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8), B(7880), C(1222), D(1555), E(0) #841663

詳解 (共 10 筆)

#1093216
第 16 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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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及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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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網路http://www.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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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314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第 16 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及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已逾核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第一項所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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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 、日期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108/12/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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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745
(A)(D) 第五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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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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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401
 第十六 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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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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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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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5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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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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