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根據我國96年7月11日所公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被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二十四小時 _
(B)三十六小時 _
(C)四十八小時 _
(D)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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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7), B(10), C(65), D(8), E(0) #49360

詳解 (共 2 筆)

#14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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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
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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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消失是我的電腦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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