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民法規定,關於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 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契約需訂立書面,否則無效
(B)基地租賃得將基地一部轉租,無須出租人承諾
(C)違法轉租者,租賃契約無效
(D)承租人之同居人毀損租賃物,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統計: A(38), B(40), C(179), D(663), E(0) #366408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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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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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僅要求應訂立書面作為證明(要式性),但不影響契約的成立與效力。未訂立書面僅視為不定期租賃,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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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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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規定:「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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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土地)不是房屋,因此不適用但書的「一部分轉租」原則上合法(無需承諾)的例外規定。基地租賃無論是全部或一部轉租,原則上都需要出租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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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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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是債務不履行行為,其法律效果是賦予出租人終止契約的權利(終止,非無效),原租賃契約在被終止前仍然有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本身也通常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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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33 條明文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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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是為了確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責任(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責任範圍擴及於經其同意或容忍使用租賃物的人(如配偶、子女、同居人)。
依民法規定,關於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 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契約需訂立書面,否則無效 X
民法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B) 基地租賃得將基地一部轉租,無須出租人承諾 X
民法第443條第1項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土地法第100條略以:「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C) 違法轉租者,租賃契約無效 X
民法第443條第2項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D) 承租人之同居人毀損租賃物,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