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關於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請求給付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C)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但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D)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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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 C(2), D(135), E(0) #3664089
統計: A(12), B(1), C(2), D(135), E(0) #3664089
詳解 (共 3 筆)
#7327763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29 條
第1項
第1項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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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34
民法§144: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1.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債務人可拒絕給付,非債權人喪失請求權。
B:還了就是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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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7: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C:不得變更時長,也不得拋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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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9: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1.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2.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2.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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