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關於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請求給付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C)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但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D)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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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2), D(116), E(0) #3664089
統計: A(8), B(1), C(2), D(116), E(0) #3664089
詳解 (共 2 筆)
#7327763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29 條
第1項
第1項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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