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及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中之當事人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
(B)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均不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必要,即可得報酬
(C)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若未經僱用人或委任人之同意,均不得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實務上於混合契約之情形,均適用關於承攬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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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 C(81), D(10), E(0) #3664097
統計: A(29), B(3), C(81), D(10), E(0) #3664097
詳解 (共 2 筆)
#7327791
僱傭部分: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承攬部分: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委任: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混合契約:
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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