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概要#133206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8 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者,不得請求報酬
(B)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C)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D)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