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與乙原為相戀之情侶,惟兩人嗣後因遠距離及工作之壓力而分手。某日,乙發現自己有孕在身,且乙所懷的是甲的小孩,但乙決定偷偷將小孩丙生下而未告訴甲。多年後,甲和乙之好友丁聊天時,意外得知甲竟然有一個小孩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
(B)若甲被乙脅迫認領丙,並完成認領之手續。則甲嗣後不得以其被乙脅迫認領之事由撤銷認領
(C)若甲於丙 10 歲時,方知此事,便立即辦理認領,則認領之效力自認領時起算
(D)若丙欲向甲提起認領之訴時,意外得知甲已死亡且無繼承人,則丙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25), C(42), D(12), E(0) #3664094
統計: A(29), B(25), C(42), D(12), E(0) #3664094
詳解 (共 3 筆)
#7327783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