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為 建立本縣心理評量人員專業認證制度,以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 性,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實施對象為金門縣所屬教育階段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具特殊教育教師資 格之代理教師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B) 國民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三十八小時;魏氏智力測驗培 訓課程總時數二十小時。
(C) 心評人員工作內容擔任校內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介、評估、施測、安置建 議及個案綜合研判報告撰寫。
(D) 每位心評人員執行身心障礙鑑定安置案,以每學年總案量不高於十案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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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92), C(54), D(91), E(0) #326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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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607
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鑑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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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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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二、實施對象:
(一)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二)前款以外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三)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於學校、幼兒園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六)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七)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B)
(二)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
1.國民教育階段鑑定評估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三十六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學前教育階段鑑定評估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二十七小時,時數如附表二。
3.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魏氏智力測驗培訓課程總時數二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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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身障類初階以上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蒐集學生、幼兒鑑定安置所需鑑定評估資料。
2.進行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幼兒轉介、評估,測驗評量工具之施測、計分及解釋。
3.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依個案障礙類別,以觀察、訪談、施測或其他多元方式為之;同樣能達成鑑定目的時,應以選擇最少鑑定評估方式為原則。
4.彙整鑑定評估結果及撰寫鑑定評估報告。
5.提供學校、幼兒園鑑定相關作業諮詢服務。
6.出席鑑定學生、幼兒審查會議。
(二)資優類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資優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協助鑑定初選、複選之評估及施測工作。
2.計算測驗分數及撰寫報告
3.必要時得出席鑑定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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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派案對象: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
(二)派案時間:
1.依據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辦理。
2.鑑定安置工作時程外,因特殊狀況提報臨時鑑定案。
(三)派案方式:
1.校(園)內派案:由學校、幼兒園協調校(園)內鑑定評估人員接案。
2.跨校(園)派案:校(園)內無鑑定評估人員,由特教資源中心協調鄰近他校(園)鑑定評估人員協助支援。
3.跨階段派案:以鑑定學生、幼兒跨階段欲就讀學校、幼兒園之鑑定評估人員接案為原則。
(四)派案量: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及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以外之鑑定評估人員,每人每學年評估個案,以不超過十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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