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學校接獲不適任教師檢舉時,依案件輕重分流,倘若情節嚴重由校事會議依
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下列何者不合乎法規規定?
(A) 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校內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B)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C) 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D) 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統計: A(511), B(240), C(176), D(293), E(0) #3267329
詳解 (共 8 筆)

根據中華民國《教師法》及相關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規(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等),對於不適任教師情節嚴重的案件,學校的校事會議會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或專業審查會進行調查及審議。相關法規對此類小組或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有明確規範。
讓我們分析各選項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A) 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校內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法規通常會規範調查或審查小組的人數原則(如三人或五人),並要求納入特定類別的代表,例如學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外部專家等。但「應包括校內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作為調查小組的成員,這並非總是法規嚴格強制規定的唯一模式。法規可能要求審查會包含這些代表,或者要求在調查或審查過程中諮詢他們的意見。將兩者都強制納入人數僅為三或五人的調查小組,並不一定是所有相關法規的普遍要求。
(B)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對於情節嚴重的案件,法規通常會要求調查或審查委員中必須包含具有法律等相關專長的外部專家學者,以確保調查和判斷的專業性及公正性。這符合法規的精神。
(C) 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法規通常會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被調查教師、學校教師會、家長會等)陳述意見的權利,以確保程序的正當性。這是調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程序規定。
(D) 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如果學校沒有成立教師會,法規會規定替代的教師代表產生方式(例如由全體教師推選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以確保教師的意見能夠被納入考慮。這是對沒有教師會情況下的補充規定。
比較各選項,選項 (A) 中關於「調查小組」的組成必須包含「校內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的描述,相較於其他選項所描述的法規精神或普遍要求,並非所有相關法規對「調查小組」組成都會如此強制且精確地規定(特別是可能區分調查小組和最終的專業審查會組成)。其他選項 (B)、(C)、(D) 描述的內容則更符合不適任教師處理法規中常見的要求或程序。
因此,最不合乎法規規定的可能是關於調查小組成員組成的具體強制要求。
答案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