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為保障教師的輔導與管教權,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教師解聘辦法明定教師
阻卻違法事由,以避免因積極處理或管教學生而受責難。當學生有以下行為
時,教師得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請問下列何者為非?
(A)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B) 自殺、自傷之虞;
(C) 持續製造噪音聲響,影響上課秩序者;
(D) 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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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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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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