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甲於網路上向乙購買沙發一組,送貨到家後,於次日向乙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請其於15日內至甲家中取回商品並退款,然乙卻逾1個月未取回商品且消極處理。經查,乙於銷售時完全未約定退貨、退款方式。關於解除契約後商品之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應於收到甲解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甲家中取回商品
(B)縱甲未向乙說明商品之品質瑕疵,仍得解除契約
(C)甲就該逾期未取回商品仍負保管義務,甲依法得向乙請求給付該商品保管費
(D)若甲主動退回商品,乙應於收到後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 B(328), C(1273), D(249), E(0) #3461217
統計: A(208), B(328), C(1273), D(249), E(0) #3461217
詳解 (共 5 筆)
#6487448
網購性質→消保法第二條之通訊交易
ㅤ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B)
ㅤㅤ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A)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D)
ㅤㅤ
第 20 條 (這條是說明「未經消費者訂購而廠商直接寄送之商品」的保管義務,不確定網購是否適用)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ㅤㅤ
ㅤㅤ
65
0
#6494374
消保法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6
0
#7269009
| 考誰 | 消費者保護法 |
|
30日
|
簽約前,消費者可審閱定型化契約全部條款內容 |
|
7日
|
退貨或書面通知解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
4個月
|
未依規定提供消費者解約相關資訊者,自提供之次日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
|
15日
|
書面通知:企業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 書面通知.取回商品.收到退貨:企業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 |
|
15日
|
企業處理申訴 |
|
10日
|
對消費爭議之調解方案,提出異議 |
|
1個月
|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 |
|
2年
|
消保團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保專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 |
ㅤㅤ
3
0
#7302245
網購性質→消保法第二條之通訊交易
ㅤㅤ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B)
ㅤㅤ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A)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D)
ㅤㅤ
第 20 條 (這條是說明「未經消費者訂購而廠商直接寄送之商品」的保管義務,不確定網購是否適用)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ㅤㅤ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