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依民法規定發起設立 A 學術性社團法人,並將其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依民法規定,A 法人應 向何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
(A)臺中市政府
(B)臺中地方法院
(C)內政部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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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06), C(20), D(5), E(0) #3481913
統計: A(105), B(106), C(20), D(5), E(0) #3481913
詳解 (共 3 筆)
#7332600
- (A) 臺中市政府、(C) 內政部、(D) 教育部 ❌:
- 這些單位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在成立社團法人時,發起人必須先取得這些行政機關的「許可」或完成「立案」(例如:學術性社團可能涉及教育部的許可,或全國性團體向內政部立案)。
- 然而,行政機關的許可僅是「行政上的准許」,在民法上,法人尚未取得「人格」。
- (B) 臺中地方法院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30 條 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機關界定: 此處所指的「主管機關」,依據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 第 1 項規定,是指「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 由於 A 法人的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因此應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辦理設立登記,才能正式取得法人資格(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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