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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年份:103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5.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合併時,應以公告指定一定期間,聲明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 交易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該一定期間至少需為多少日以上?
(A)七日
(B)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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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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