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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年份:106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5.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且期貨交易所 為期貨交易之中心樞紐,下列有關期貨交易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為在該交易 所交易之期貨商
(B)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 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C)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有限公司為限
(D)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三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 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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