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員得從事之業務範圍須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現行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
不包括為從事下列何種項目?
(A)對期貨交易提供推介建議者
(B)對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提供研究分析意見者,其以非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
告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為對象
(C)辦理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講習
(D)辦理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出版品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期貨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