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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年份:106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17.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期貨交易之代客操作業務,於接受客戶委任從事期貨交易時,有關期貨 經理事業業務進行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應於接受特定人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
(B)應於接受特定人委任前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C)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 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委任人 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D)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申請兼營期貨 經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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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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