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當班上的特殊教育學生的家長打電話向你(妳)反映,孩子在學校廁所遇到有普通班學
生故意用手觸摸孩子的身體,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甲)在 24 小時內依學校防治
規定所定權責,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
關通報。(乙)啟動學校處理機制,並依規定請家長立即報警處理。(丙)因家長僅以電
話口頭告知此事,依規定需請家長以書面文字正式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丁)若該名
學生已出現害怕上學的狀況,在處理期間可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
核。
(A) 甲丙
(B) 乙丙
(C) 甲丁
(D) 乙丁
統計: A(94), B(7), C(1381), D(43), E(0) #1794630
詳解 (共 5 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乙)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丙)
第 17 條
nnnnnnnn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17 條
予校以園保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
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
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