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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1 臺北區學科能力模擬考題:國語文綜合測驗#124889 | 科目:高中(學測,指考)◆國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1 臺北區學科能力模擬考題:國語文綜合測驗#124889

年份:110年

科目:高中(學測,指考)◆國文

5. 綜合甲文與乙圖表,請判讀 錯誤 選項是:

甲、《孟子,盡心》﹕「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論及構成國家重要結構的三種寶物,是諸侯應該擁有的,這其中意謂著如果沒有一定數量的人民,國家也就不成其為國家。

南朝中錄是參軍周朝,他在給宋氏祖﹝劉宋﹞奏書上說戰爭使人口損失一半以上﹕「自華夷爭設,戎夏競威,破國則積屍竟邑,屠將責覆軍滿野,海內遺生,蓋不餘半。」他認為一個政權,「不患士之不廣,患民之不育」,把人口減少當作嚴重的社會議題﹕漢魏之際建安七子之一的徐幹對人口與國家的關係,也與《中論,民數》篇表示﹕「故民數者,民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天理、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做軍旅。」糧食器物是人生產的,賦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務。缺少人,一個政權就沒有大量的財政收入漢可服勞役、軍役的人。所以為增加人口,歷代統治者都採取了強迫人民早婚的措施。

考察歷朝政府關於婚齡的規定,有兩種類型。一是常規的,確定法定年齡,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以結婚;一是臨時性的,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定,是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定。越王句踐被吳國戰敗回到會稽,臥薪嘗膽,準備力量進行復仇,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政策。因而宣布:「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歲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

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漢代人口中的稅賦規定,是十五歲至五十六歲男女成年人交納的,每人一「算」,一「算」是 120 錢,但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顯而易見乃針對十五歲以上至三十歲不嫁女子的懲罰。

西晉時期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公元 273 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女兒到了十七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透過政府官員強行將其婚配了。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 627 年)詔書有令:「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詔令解釋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以除,並須申婚媾,令其好和,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通典‧禮‧男女婚嫁年齡議》)上述唐貞觀時期詔書表述極為清楚:孀婦喪服期滿,政府就要求他再行婚配,對於堅持不改嫁的也不強迫。

乙、歷朝強制結婚年齡的法令表:

(A) 越王句踐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政策,「生聚」二字可判斷應是指人口增加政策
(B) 漢惠帝六年頒布的詔令使得十五歲至三十歲的未婚女子交的「算賦」,是十五歲至五十六歲男女成年人交納的 2.5 倍
(C) 促使當權者制訂該項法令,其可能原因乃戰禍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銳減,所不得不採取的政策
(D) 歷朝強制結婚年齡的法令表列中,可看出北周的強制結婚年齡是當中年齡最小,小到女子還未達及笄之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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