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舉之再審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原審之判決違背法令
(C)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D)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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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3111), C(1759), D(763), E(0) #154787

詳解 (共 10 筆)

#120037
$273 我沒死備啦(我也被不起來): 反正只要是起因 "原判決本身" 就不會是再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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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50

第235條(上訴或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故(B)原裁判違背法令   是上訴或抗告的理由  ,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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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22

只有"刑事訴訟法"方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

效果為得上訴第三審,或是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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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06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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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588

1.  273-再審

係對確定之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其功能有二: 在於糾正確定終局判決程序上重大瑕疵 可能與確定終局判決密切相關之基本事項已經動搖,致影響判決之正確性。

2732項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經司法院大G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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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366
行政訴訟法 的違背法令第235條(上訴或...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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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07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共 6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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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0

判決違背法令好像是行訴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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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61
同意7FChun Yu-ling的說法,最佳解Shih Yi Tsai說法有點奇怪。
正確應該是如同7F所講的,行政訴訟法根本沒有"判決違背法令"這東西,只有刑事訴訟法才有規定。以下為刑事訴訟法法條(依照以下法條,「判決違背法令」所列的理由都不是跟原判決有關,而是形式上的理由,所以並不是像最佳解所說的,判決違背法令是和原判決有關):
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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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72

原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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