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被臺北市警察局查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
反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於 99 年 4 月 30 日
諭知被告甲有罪科刑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項判決於同年 6 月 30 日確定。之後,
臺北地方法院就同一案件審理結果,於同年 7 月 1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檢察官及被告亦均未提起
上訴而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A)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B)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C)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D)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統計: A(87), B(30), C(9), D(10), E(0) #688015
詳解 (共 5 筆)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訴§8)。
例如:甲住台中,在台北犯強盜罪,在高雄犯殺人罪,台中法院、台北法院及高雄法院就甲所犯之強盜罪及殺人罪,均有管轄權。
(一)原則
1.先繫屬法院審判: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先繫屬法院審判(刑訴§8本文),後繫屬法院則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第7款)。
2.後繫屬法院審判: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得由後繫屬法院審判。(刑訴§8但書)
(二)特殊情況
1.同一案件,先繫屬法院與後繫屬法院均已判決確定: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對於後繫屬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刑訴§441)
2.同一案件,後繫屬法院判決確定時,先繫屬法院尚未判決:先繫屬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刑訴§302第1款,釋字47號)
3.同一案件,後繫屬法院判決確定時,先繫屬法院已判決: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對於後繫屬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救濟。(釋字168號)
此題為超車判決
台北地院繫屬在先,但桃園地院隨後在台北地院判決前就已經判決確定。依釋字第47號解釋認為此時應以桃園地院的勸定判決為主
至於台北地院後來的確定判決要非常上訴撤銷。回復到台北地院判決時點,已有桃園地院的確定判決,因此應以刑訴第302條第1款 : 曾經判決確定為由,諭知免訴判決。
釋字第47號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前案已判決確定,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應諭知免訴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