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檢察官從報上得知甲接受專訪時表示曾於 10 年前,因不堪乙苦苦哀求,幫一心尋死的乙注射毒藥, 檢察官於簽准分案後,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及擬定偵查策略,乙之妻丙亦在報紙得知上開消息後,立即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甲犯加工自殺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B)本件已開始偵查,丙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C)甲所涉及之加工自殺罪係已得乙之囑託,且乙之遺書亦清楚表示「不得為難甲」,故丙因不得與乙明示之意思相反,而不得提起自訴
(D)本件檢察官雖已得知有犯罪嫌疑,命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案情分析,尚未開始偵查,故丙雖提起自訴在後,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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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46), C(63), D(247), E(0) #3289181
統計: A(33), B(446), C(63), D(247), E(0) #3289181
詳解 (共 7 筆)
#6548915
依題示[ 檢察官於簽准分案後,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及擬定偵查策略]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項: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
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
證一併發交。]
法效果在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本文: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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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86
B選項:
直接被害人才可以於偵查開始後仍提起自訴,其他告訴權人(包含獨立告訴權的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理由:
刑事追訴除國家司法機關基於公權力予以主動追訴之外,本於直接被害人係犯罪結果之直接承擔對象,亦容許直接被害人對加害人提起自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又刑事追訴具公訴優先原則,如已開始偵查者,應以國家追訴為優先,為避免其他告訴權人以自訴方式影響偵查結果,自不容許他人再提起自訴影響檢察官偵查(避免才剛開始偵查證據未完備及倉促開始審判);惟被害人係屬於犯罪結果之直接承受對象,其性質上與其他告訴權人有所不同,係對於自身權利與以維護之權利,故不因國家是否已開始追訴犯罪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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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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