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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年份:11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7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 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A)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B)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C)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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