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年份:11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0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A)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B)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C)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D)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