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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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25), C(35), D(617), E(0) #3139559
統計: A(139), B(325), C(35), D(617), E(0) #3139559
詳解 (共 2 筆)
#6183583
刑訴法第394條第1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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