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成立,主要為促進學校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 習輔導等事宜。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下列哪些是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工作任務?甲、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 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乙、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丙、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丁、召開就學安置及輔導會議;戊、研議及審查學生 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己、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A)甲乙丙
(B)甲乙丙丁
(C)甲乙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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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第 3 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就學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就學安置事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內容。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酌減班級人數等事宜。

六、審議就讀服務群之身心障礙學生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別之學分數對照及認定。

七、審議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設科計畫。

八、審議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費補助、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九、審議特殊個案所需之學習與生活輔導等事宜。

十、協調各處室(科)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十一、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十二、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三、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

      蹤及獎懲。

十四、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三 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審議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課程規劃及特殊教育方案。

十二、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與認定。

十三、處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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