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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複選題
52 當事人如果認為其律師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列舉事實證據,聲請將該律師送請懲戒。請問下列 那一個單位,並非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的對象?
(A)律師公會
(B)高等法院
(C)地方法院
(D)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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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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