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有關「情緒行為障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情緒行為障礙可能和健康因素有直接的關聯
(B)妥瑞氏症(Tourette)又稱多動穢語症,其身心障礙屬於語言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的情緒或行為表現明顯異於其同年齡之人
(D)只要在學校有情緒或行為表現異常,就會被視為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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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321), C(1823), D(118), E(0) #3124359

詳解 (共 3 筆)

#5871308
56. 有關「情緒行為障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情緒行為障礙可能健康因素有直接的關聯>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B) 妥瑞氏症(Tourette)又稱多動穢語症,其身心障礙屬於語言障礙 >>又稱抽動症托雷氏症杜雷氏症,是一種抽動綜合症(Tics)。妥瑞症不會只以單一的聲音型或運動型抽動症狀出現,常伴隨強迫症穢語症注意力缺失與過動症等。穢語症指的是突然發出聲音很像是罵髒話,約只有5%到10%妥瑞症患者會出現穢語症。托瑞氏症是遺傳性的腦部神經疾病
(C) 情緒行為障礙的情緒或行為表現明顯異於其同年齡之人
(D) 只要在學校有情緒或行為表現異常,就會被視為情緒行為障礙。>>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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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 (C) 情緒行為障礙的情緒或行為表現明顯異於其同年齡之人

? 解析:

✅ (C) 正確

  • 這是情緒行為障礙(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EBD)的核心判準之一:

學生的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偏離同年齡、文化背景的常態行為

  • 表現可能包括:焦慮、社交退縮、攻擊行為、違規行為、持續情緒低落等

? 其他選項解析:

(A) 情緒行為障礙可能和健康因素有直接的關聯

部分錯誤或不精確

  • 雖然某些情緒或行為問題可能與健康狀況(如腦部疾病)有關,但 EBD 的判準並不以「直接健康因素」為依據,需排除單純生理原因或短暫反應

  • 教育分類上會強調心理社會因素,而非直接歸因於生理病因

(B) 妥瑞氏症(Tourette)又稱多動穢語症,其身心障礙屬於語言障礙

錯誤

  • 妥瑞氏症屬於神經發展性障礙,常見表現為多種運動性與發聲性抽動

  • 雖然部分個案可能會有穢語症(coprolalia),但這不是主要診斷要件,也非每位患者皆有

  • 它不屬於「語言障礙」分類,而是可能歸在「其他身心障礙」

(D) 只要在學校有情緒或行為表現異常,就會被視為情緒行為障礙

錯誤

  • 判斷為 EBD 必須考慮:

    • 持續性與嚴重性

    • 是否在**多個環境(不只學校)**中出現

    • 是否已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如暫時壓力反應)

✅ 總結:

選項 正誤 理由
(A) 關聯不等於判準
(B) 妥瑞氏症非語言障礙
(C) 正確敘述 EBD 判準
(D) 須綜合觀察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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