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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832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8321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6. 被告甲經法院宣示判決竊盜有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宣告緩刑3年。之後,法官將記載無誤之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惟書記官於製作正本時,主文中漏未記載緩刑之諭知及其期間,即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被告發覺有誤,應如何救濟?
(A)應由被告依法提起上訴,由上訴審糾正錯誤
(B)應由法官重新宣示判決即可,毋庸由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
(C)應由書記官依判決書原本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上訴期間重行起算
(D)以經宣示之判決為主,故由書記官逕行更正已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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