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依司法實務見解,因不滿偵查方式打破派出所玻璃者,應處:
(A)刑法第一三八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B)刑法第三五三條之毀損建築物罪
(C)刑法第三五四條之毀損一般物品罪
(D)刑法第一四九條之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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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28), C(468), D(20), E(0) #268281
統計: A(68), B(128), C(468), D(20), E(0) #268281
詳解 (共 4 筆)
#801191
138之客體乃指公務員因職務上關係而掌管之文書物品而言,如筆錄、槍械、拒馬、刑案報告書等。辦公室桌椅等僅為一般用器物,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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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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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861
刑法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53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4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破派出所玻璃」並沒有指明為窗戶上的玻璃,且就算是窗戶,也不至於到毀壞建築物的地步,所以論毀損一般物品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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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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